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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之约-2022”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1:42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6日对第17588594号“冰雪之约-202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文字“冰雪之约”和数字“2022”组合而成,“冰雪之约2022”为冬奥会口号,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冰雪之约-2022”为冬奥会口号,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首先,《冰雪之约》为孙华创作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歌的歌名,其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词曲结合自然,易唱易记易流传,能够巧妙的将冰雪运动特色、奥林匹克精神、内蒙古深厚的人文底蕴及时代风貌恰到好处的结合在一起,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其次,争议商标“冰雪之约-2022”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歌的歌名基本相同,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商标的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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