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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功夫”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1: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931675号“尚功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4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0类茶、咖啡、糖果、月饼四项部分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使用,属长期闲置商标,浪费有效商标资源。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未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被广泛用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第12931675号“尚功夫”注册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网站信息及网络销售页面截图;3、广告收据;4、商品代销合同、采购合同及供销合同;5、产品照片及店铺图片;6、采购清单及发票;7、产品检验报告;8、所获荣誉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论功夫”的销售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商品上真实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茶、咖啡、糖果、月饼四项部分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许可给福建省论功夫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在茶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同时,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与广东南方希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清单,前者为卖方,后者为买方,涉及的产品为“武夷山大红袍、糖果、糕点”;该组证据中所附的一张发票显示的开票日期也在指定期间内,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与前述清单一致,可以证明上述清单确已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照片及检验报告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武夷山大红袍、糖果、糕点”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武夷山大红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糕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茶、糖果、月饼三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咖啡一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糖果、月饼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咖啡一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93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