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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派豪 WONG SENT HOM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0:5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152806号“皇派豪 WONG SENT HO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714号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过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任何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审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本案中已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
  2、被许可人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补充协议》复印件;
  4、产品销售发票、客户订单复印件;
  5、产品照片及视频;
  6、被申请人接受采访视频。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证据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授权协议为自制协议,未进行许可备案,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仅提供了三张销售发票,且部分不在指定时间范围内,订货单等属于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无任何销售合同等进行佐证,不符合商业管理,很难证明该商标进入了市场销售渠道。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属象征性使用而开具。申请人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新闻报道和品牌推广,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任何产品实物照片,不构成完整的证据使用链。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3年2月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服罩(衣柜);有抽屉的橱;盥洗台(家具);镜子(玻璃镜);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树脂工艺品;家具门”商品上。
  2、申请人名义经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成都北尚家居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良工造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张关于被授权人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加工“皇派豪铝家具 标牌”开具的发票、两张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皇派豪家居橱柜”、“皇派豪家居衣柜”产品的发票,上述三张发票形成时间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内。另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张于2018年9月18日由佛山皇派豪铝业有限公司开具“*家具*皇派豪牌沐浴房”、“*家具*皇派豪品牌晾衣架”产品发票。结合客户订单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晾衣架”、“衣柜”、“橱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可视为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衣服罩(衣柜)”商品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抽屉的橱、盥洗台(家具)、家具门”商品与“家具、衣服罩(衣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家具、衣服罩(衣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衣服罩(衣柜)、有抽屉的橱、盥洗台(家具)、家具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15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