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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比娃QIUBIW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0: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5856763号“丘比娃QIUBI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052号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锡武提供的在2015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杨进雄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明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诺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荣誉;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订单照片;5、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网络产品销售页面截图;6、吊牌、店面、名片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7、申请人授权广州市明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诺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其余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7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套服、T恤衫、婴儿全套衣、鞋、袜、帽、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1、3、7的商标授权使用行为和商标注册情况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2的企业荣誉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5、6的订单照片;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网络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吊牌、店面、名片照片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证明力度较弱,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真实性无法确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85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