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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in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0:14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84674号“lumi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316号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LUMINA LOOQUE INTERNATIONAL PTE LTD提供的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刘凡瑜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其关联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证明;2、策划方案、合作协议、报价函、发票、现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和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8年12月23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与企业标识相关的顾问服务、安排公司产品的发布、安排贸易展览会、商标的创作服务、商标的定位(市场营销)、与企业标识相关的商业辅助、举办贸易展览会、主办者的市场交易、组织商业展示会、项目的商业经营及其管理、赞助人的搜寻服务上。被申请人名义已由LUMINA LOOQUE INTERNATIONAL PTE LTD变更为LUMINA LIVE! GLOBAL PTE. LTD.。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证明证据可知,璐光(上海)会展有限公司、LUMINA LIVE! PTE. LTD.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策划方案、合作协议、报价函、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组织商业展示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企业标识相关的顾问服务、安排公司产品的发布、安排贸易展览会、商标的创作服务、商标的定位(市场营销)、与企业标识相关的商业辅助、举办贸易展览会、主办者的市场交易、项目的商业经营及其管理服务与组织商业展示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赞助人的搜寻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赞助人的搜寻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企业标识相关的顾问服务、安排公司产品的发布、安排贸易展览会、商标的创作服务、商标的定位(市场营销)、与企业标识相关的商业辅助、举办贸易展览会、主办者的市场交易、组织商业展示会、项目的商业经营及其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赞助人的搜寻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984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