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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69697号“蟳埔女”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1: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9697号“蟳埔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福建省泉州市一种传统民俗,申请人与该文化传统有密切关系,一直在积极推广蟳埔女传统文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蟳埔女习俗是福建省泉州市的传统民俗,包括生产、生活习俗和民间信仰,具有凸显海洋文化的艺术特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蟳埔女”,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