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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19920号“水族工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19920号“水族工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水族”为我国少数民族之一,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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