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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0574号“很有意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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