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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香薯义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7009号“晋香薯义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营范围为加工过的甘薯,该标识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其中“薯”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红薯、甘薯”,指定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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