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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09: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5093号“勐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26332号“红彩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