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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川动力”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571号“丰川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1656号“川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47421号“丰川网络 川 FengChuan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丰川动力”与引证商标一“川丰”、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丰川网络”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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