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荻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63152号“荻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8705号“荻湾小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家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龙虾(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荻湾”与引证商标“荻湾小龙虾”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荻湾”,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下一篇:“丰川动力”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