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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荻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0: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63152号“荻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8705号“荻湾小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家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龙虾(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荻湾”与引证商标“荻湾小龙虾”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荻湾”,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