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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达 FURONGD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09: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9066号“富荣达 FURO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8152号“富荣达 Furo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割脱粒机;搅动机;垃圾处理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绞肉机(机械);粉碎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富荣达”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富荣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