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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梅”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09:3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320738号“美高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7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项目合作协议;3、网络媒体对“鲁能、钓鱼台、美高梅”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报道情况;4、住宅费用收账通知单、银行回单、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5、合作签约仪式、发布会、开盘当日照片;6、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宣传材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2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7类商品房建造、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室内装潢、维修信息、建筑设备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月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据可知,复审商标已许可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6的项目合作协议;网络媒体对“鲁能、钓鱼台、美高梅”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报道情况;住宅费用收账通知单、银行回单、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合作签约仪式、发布会、开盘当日照片;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宣传材料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规定期间内与他人合作向消费者提供了冠以复审商标的商品房开发、建造等相关服务,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132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