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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新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09: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77948号“智胜新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5307号“智胜科 ZHI SHENG 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4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智胜新科”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智胜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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