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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韵•唐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8:0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102154号“汉韵•唐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338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无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理由是虚假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连续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送货单;2、产品图片;3、产品宣传页;4、淘宝网店铺截图。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5、颁奖典礼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冰茶;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咖啡、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普洱茶送货单、产品图片、产品宣传页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淘宝网页面仅有店铺首页,并无交易情况信息,且证据的形成时间亦无法确定;颁奖典礼图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商品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确已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无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理由是虚假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在连续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送货单;2、产品图片;3、产品宣传页;4、淘宝网店铺截图。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5、颁奖典礼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冰茶;茶饮料;甜食(糖果);蜂蜜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咖啡、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普洱茶送货单、产品图片、产品宣传页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淘宝网页面仅有店铺首页,并无交易情况信息,且证据的形成时间亦无法确定;颁奖典礼图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商品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确已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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