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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空间”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7: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7681125号“生活空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61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03月21日至2018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三决定复印件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2、被申请人与代理商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3、银行个人账户明细;4、商品照片证据。
  2019年7月17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或缺少相关票据予以佐证,或转账金额与代理协议不一致,或所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乌市美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上光剂;研磨膏;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香水;牙膏;动物用化妆品;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生活空间”品牌产品的区域销售权授权给何明超等自然人,在缺乏产品销售资料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4商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6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