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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01405号“三田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9 17: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9701405号“三田三”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51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的“十字”图形要素与瑞士国旗完全相同,两者仅底色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身份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二、被异议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服装、围巾、袜、内裤、乳罩、腰带、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本案中,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瑞士国旗近似,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被异议商标图形的主体部分为“背景为方框底的十字标识”,与瑞士国旗近似,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瑞士国旗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瑞士国旗相联系。2、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3、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2、相关决定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福建银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袜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我局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2018年6月20日,被异议商标转让给瑞士军刀品牌授权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原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未提供其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的商标号,经查询其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原异议人理由中所述图形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虽然由文字“三田三”组成,但其中“田”字的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瑞士国旗。因此,被异议商标中的“田”字部分与瑞士国旗相近,同时申请人未提交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文件。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与“红十字”标识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中“田”字的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瑞士相联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对商品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