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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1996号“Brion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9 17:21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8314号《关于第7261996号“Brion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7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相同主体持有的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制的范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