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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源 BAIYU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936093号“百源 BAI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09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创立于1995年的大型专业化服装营销企业,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货合同》;
  2、鞋类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腰带;套服;鞋”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1为三份《订货合同》复印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订货合同是否予以实际履行。证据2为鞋商品照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该证据形成时间,缺乏真实性,整体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93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