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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人家”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34 阅读(

 
  申请人因第6739559号“三口人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23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4月18日至2018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会在提出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供详细理由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糕点;包子;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食用淀粉;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4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73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