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美康MERC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28 阅读(

申请人因第3825641号“美康MERC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48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4月16日至2018年0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相关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在案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车撤销申请具有恶意,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
  2、办学许可证;
  3、官方网站打印页;
  4、网站域名备案信息;
  5、申请人招生宣传合作协议;
  6、申请人教学资料;
  7、申请人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太原美康学校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安排和组织研讨会;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书籍出版;翻译;娱乐”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经核准,于2017年5月6日申请人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太原美康培训学校。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证明申请人具有“中等外语、业余面授”办学资质,且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者。证据3中官网打印页虽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但在课程介绍页面有申请人于2017年发布的绘本英语、缤纷英语等介绍,且有相应点击数量,说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网站上公开推广英语课程。证据4为网站域名备案信息,显示备案完成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取得网站运营资质。证据5仅为合作协议,在无其他付款凭证加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协议是否予以实际履行。证据6、7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证明系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进行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服务与“培训”服务均属于4501群组,故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在“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寄宿学校”服务上的使用,故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五项服务上应予维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书籍出版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82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