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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壳果”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2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72038号“壳壳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987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现提供使用证据,且复审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企图利用复审商标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广告策划协议;
  3、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4、广告宣传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对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存在异议。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合肥希文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4可以证明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合肥希文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告策划服务上,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而该项服务与复审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广告策划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其他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服务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广告策划以外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其他服务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057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