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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6618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17 阅读(

申请人因第8666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95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演出;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并且已经提供了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介绍及搜狗音乐盒子百度百科介绍;
  2、被申请人产品大全;
  3、各软件下载平台网页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均为未经公证,对其提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演出;教育信息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仅能体现被申请人公司情况及产品情况,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3虽能体现复审商标,但其显示提供服务的有效形成日期均不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内,且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情况。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66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