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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Z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6:0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274552号“中普ZP及图”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41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5-2018年部分购销合同、销售票据及单据;
2、中标通知书、检验报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可证明其向茂名市恒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了中普牌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等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普牌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5-2018年部分购销合同、销售票据及单据;
2、中标通知书、检验报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可证明其向茂名市恒孚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了中普牌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等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普牌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氟碳纳米钛聚合物涂料底漆、中间漆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涂层(油漆);油漆;漆;瓷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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