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饭遭殃 FANZAOYA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5:42 阅读()
申请人因第8281081号“饭遭殃 FANZAOY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29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水果沙拉;食品用果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现提供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生产流程实物照片;
3、产品实物拍照;
4、被许可人与部分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饭遭殃”品牌为答辩人核心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是对答辩人的抢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提交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水果沙拉;食品用果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重庆市美乐迪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重庆市旺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证据2、3、4可以证明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QQ脆(风味鱼皮);红烧牛肉商品上,而该项商品与复审的肉;鱼制食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肉;鱼制食品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原料、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肉;鱼制食品以外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其他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水果沙拉;食品用果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现提供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生产流程实物照片;
3、产品实物拍照;
4、被许可人与部分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发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饭遭殃”品牌为答辩人核心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是对答辩人的抢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提交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水果沙拉;食品用果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重庆市美乐迪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重庆市旺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证据2、3、4可以证明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QQ脆(风味鱼皮);红烧牛肉商品上,而该项商品与复审的肉;鱼制食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肉;鱼制食品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原料、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除肉;鱼制食品以外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其他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