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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WWWHAOYISHENGCO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4:50 阅读()
申请人因第6504230号“好医生WWWHAOYISHENG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249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程序上不合法,该决定应无效。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真实使用,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有效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授权使用合同;
3、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工商信息材料;
4、2014年-2017年签订的合作合同及相应发票;
5、2015-2017年与北京天润康业印刷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设计合同及发票、实物图片;
6、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
7、好医生中英文无线网址;
8、荣誉证书材料;
9、宣传材料图片及光盘;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培训班等服务。经续展,其专用权至2020年8月20日止。
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显示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0日与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显示的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高瞻。故对于其之间的商标授权关系我局予以认可。被许可使用人股东之一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股东。证据4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卫生局、汉中市中心血站等主体签订合同,部分合同显示的内容为提供培训及组织培训服务,并向对方出具了相应的发票。证据5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与北京天润康业印刷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好医生A4稿纸、好医生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印刷品合同,对方向其出具了发票,并附有稿纸及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复印件,稿纸、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印刷物上均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9显示2016年3月4日中国经济网报道:京东与好医生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京东集团副总裁与好医生集团董事长高瞻见证签约仪式,报道图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6、7、8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教育;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竞赛服务与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与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培训等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前述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于前述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竞赛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程序上不合法,该决定应无效。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真实使用,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有效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授权使用合同;
3、被申请人及其分公司工商信息材料;
4、2014年-2017年签订的合作合同及相应发票;
5、2015-2017年与北京天润康业印刷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设计合同及发票、实物图片;
6、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
7、好医生中英文无线网址;
8、荣誉证书材料;
9、宣传材料图片及光盘;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培训班等服务。经续展,其专用权至2020年8月20日止。
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显示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0日与健康在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书显示的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使用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高瞻。故对于其之间的商标授权关系我局予以认可。被许可使用人股东之一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股东。证据4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卫生局、汉中市中心血站等主体签订合同,部分合同显示的内容为提供培训及组织培训服务,并向对方出具了相应的发票。证据5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与北京天润康业印刷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制作好医生A4稿纸、好医生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印刷品合同,对方向其出具了发票,并附有稿纸及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复印件,稿纸、产品手册、学习卡等印刷物上均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9显示2016年3月4日中国经济网报道:京东与好医生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京东集团副总裁与好医生集团董事长高瞻见证签约仪式,报道图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6、7、8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教育;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竞赛服务与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与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培训等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前述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于前述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竞赛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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