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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9 12:03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对第18845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攀附申请人知名度,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Biefbi”百度搜索资料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官网资料、产品照片、宣传册;
  3、申请人参加活动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漆器工艺品等商品上,于2017年05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18845235号“Biefbi”商标、第27840023号图形商标、第27830263号“Biefbi”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新闻报道中“2015年Biefbi Miami新品发布会…揭牌活动”部分内容体现了图形商标,并且通过多份新闻报道可知,申请人“Biefbi”及图形品牌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家居橱柜等商品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品牌有知晓的可能,且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还注册了“Biefbi”商标,其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家居橱柜等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图形商标是未注册商标,故不适用该条款,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条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