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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石成金”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4: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2837号“点石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7815428号“金成石点及图”商标、第25435395号“点木成金”商标、第17031144号“点石为金DIANSHIWEIJIN”商标、第14499691号“点石成精及图”商标、第9109641号“点绿成金”商标、第33709175号“点草成金”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点石成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料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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