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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效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4:0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7142号“双效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双效朋”,用在天然肥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原料、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