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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3:43 阅读(

申请人因第9924082号“ET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20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徳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5年01月30日至2018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袁明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924082号第29类“ET”注册商标,原第992408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展会资料、期刊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展会资料;2、期刊资料;3、公众号宣传资料;4、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业务为小家电等产品研发和销售,与指定商品并无关联。期刊为内部资料,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指定产品。产品图片中显示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资料。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资料不能证明申请人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期刊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且体现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等商品上,于2012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30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猪肉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体现了“ETi”商标,并未体现猪肉等指定商品,不能认定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猪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924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