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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inny 享妍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3:3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867132号“Shainny 享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950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有(打印件):
  1. 部分产品照片;
  2. 淘宝网中“Shainny 享妍及图”相关产品截图;
  3. 被申请人参加第26届广州国际美博会、赞助首届江南风情旗袍秀选拔赛的互联网报道;
  4. “Shainny 享妍”百度搜索结果。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存有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4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据2淘宝产品页未显示出售方,无法确定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据3相关互联网报道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4互联网相关搜索截图内容与复审商品无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86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