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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鲨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4:0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2033号“鲨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0007312号“鲨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鲨客”,与引证商标相同,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