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四季予物”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639号“四季予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8143829号“四季明物志SEASON GLOR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四季予物”,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四季明物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咨询在线商标代理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顾问专业知识丰富,会为您详细解答。
上一篇:“长松好味”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