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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71873号“婴之良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3: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1873号“婴之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婴之良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