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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之良品高端母婴生态圈”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1: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05977号“婴之良品高端母婴生态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且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6887号“樱之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和品质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该标识含“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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