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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79502号“KENLE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9502号“KENL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779号商标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5615号商标、第13445743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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