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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三高”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3: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956号“访三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三高”代表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大量含“三高”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三高”,指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三高”理解为“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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