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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長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1:5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65793号“天長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83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广州镐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镐重公司)与浙江澳亚协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澳亚协合公司)签订的《特许代理合同》;
2、镐重公司授权澳亚协合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3、澳亚协合公司2017年参加上海大虹桥美博会的参展申请表及展位费增值税发票、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及展位制作费增值税发票、参展展位照片;
4、申请人与澳亚协合公司签订的关于“天长生益力泰饮液”、“天长生蜂蜜”等产品的销售代理合同;
5、申请人授权澳亚协合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6、天长生椴树蜜、祛湿草本茶、益力泰饮液的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宣传材料;
7、员工名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8年8月提交的相关材料,这部分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广州镐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7月7日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7年5月20日,复审商标获准转让于申请人。
2017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名下还拥有4件“天長生”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29、30、32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2可以体现镐重公司授权澳亚协合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证据3可以体现澳亚协合公司于2017年参加某展会的情况,但前述证据并未体现具体商品,加之申请人名下拥有多件“天長生”商标,故仅凭此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申请人证据4、5虽体现了申请人授权澳亚协合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但缺少销售发票、银行转账等凭证证明前述销售行为确已实施。而申请人证据6、7均缺乏有效的时间标识。综合申请人所有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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