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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1: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3532759号“汤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安达市汤记酱骨王小吃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3、安达市汤记酱骨王小吃部基本信息查询单及其信用信息复印件;
  4、安达市汤记酱骨王小吃部国税申报信息复印件;
  5、酒水购销合同及供货单原件;
  6、安达市汤记酱骨王小吃部缴纳水费收据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据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快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服务(住所);餐厅;冷饮厅;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备办宴席”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证据2、3、4复审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许可情况及其信用情况,证据5税务申报情况以及证据6备货情况,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快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服务(住所);餐厅;冷饮厅;流动饮食供应;餐馆;备办宴席”服务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的相关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353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