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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9039号“海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8 14:14 阅读(

 
第32229039号“海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9039号“海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886554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第31659025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1644209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束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