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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8 14:12 阅读(

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381号“绝代双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738号商标、第102252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