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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Q”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0:41 阅读(

申请人因第7161534号“APPQ”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497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企业,其在先在数码电子类产品上注册并使用“OPPO”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为了企业多元化发展,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的,并且在注册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中。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OPPO”商标注册证及转让、变更、续展证明;
  2、“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复审商标使用关系,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复印件、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编号续前):
  3、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4、“OPPO”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5、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授权书;
  6、“OPPO”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7、“OPPO”商标推荐函及证明函;
  8、“OPPO”商标在行政程序中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除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容外,另有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编号续前):
  9、刑事裁定书;
  10、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裁判。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3、5、8、9、10均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6、7中显示的商标均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16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