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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455号“伊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1190号“伊达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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