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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澤美鑽”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0: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3797055号“麗澤美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286号决定,于2018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麗澤美鑽”钻石的生产商,是第一家上市的钻石公司,在全球17个国家设立超过1000个销售点。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麗澤美鑽”钻石的产品手册;
2、“麗澤美鑽”钻石的产品图片;
3、中国官网“麗澤美鑽”品牌产品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评审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刚石;宝石”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了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自制的宣传资料,整体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认具体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麗澤美鑽”钻石的生产商,是第一家上市的钻石公司,在全球17个国家设立超过1000个销售点。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麗澤美鑽”钻石的产品手册;
2、“麗澤美鑽”钻石的产品图片;
3、中国官网“麗澤美鑽”品牌产品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评审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刚石;宝石”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了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自制的宣传资料,整体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认具体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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