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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香酱酒”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493号“沉香酱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90811号“沉香 QILINGCHENXIANG及图”商标、第35370736号“茂香 沉香酒”商标、第24799496号“酱酒香”商标、第28112807号“沉香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沉香”,是中药的名称,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