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MC MICCOSM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454号“MC MICCOS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0753号“MICCOSMO 蜜珂思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仍处于异议程序,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