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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0: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18]第Y02036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被申请人亦未在网络中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宣传或使用,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工业用筛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全国知名企业,经多年发展,复审商标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复审商标既是福建省著名商标,也是中国驰名商标,为被申请人重视并予以保护的主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在先案件裁定书,经公证的判决书;4、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广告图片及产品图片复印件证据。
  针对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缺乏真实性,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持续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已有在先案件认定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无效。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程序中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3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5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7类“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农具);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工业用筛具”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工业用筛具”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3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工业用筛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工业用筛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88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