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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53964号“物联消费”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9 10:0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3964号“物联消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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