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20277797号“ZGZ”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1-18 14:0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197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了第4073961号“Z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ZGZ”指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961号“ZCZ”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ZCZ”相近,且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属同一行政区划所在地,因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0277797号“ZGZ”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ZGZ”商标是申请人在独特的品牌创意上设计出的字母组合,并用飞翔翅膀设计出美术体的“ZGZ”图形。申请人创建于1958年,使用“ZGZ”商标已有50余年,注册商标已有30年,早已形成了相当高的公众知晓度及品牌效应。三、申请人早在1984年就已注册第209614号“ZGZ”商标,经续展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04年。由于国企改制,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为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5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第4557052号“ZGZ”商标。四、原异议人的股东谢天琪及其亲属原本均为申请人企业职工,对申请人的“ZGZ”商标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质量美誉度相当了解。原异议人恶意阻挠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2为原件,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其中证据2为申请人在异议申请阶段答辩中所提交):
1、原异议人第9571214号“ZGZ”商标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2、原异议人第5065070号“ZGZ”商标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的企业资料、工商档案及企业厂志;
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的第三方企业供货证明、发票;
6、广告发票、展会图片;
7、申请人的认证证书、专利证书以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9、申请人各项经济指标排名情况;
10、原异议人股东谢天琪及其亲属的工人档案;
11、原异议人公司档案;
12、申请人宣传册原件。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恶意显而易见,证据确凿。原异议人对引证商标享有法定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严重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557052号、第15131277号商标信息;
3、商标异议裁定书;
4、申请人第455705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书、代理委托书以及变更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变更证明;
5、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轴瓦、润滑环(机器部件)、轴承滚珠环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18年10月25日在不予注册决定中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淄博众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轴承用滚珠、轴承滚珠圈等商品上。2014年1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本案原异议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原异议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第209614号“ZGZ及图”商标由申请人前身公主岭轴承厂于1983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84年6月30日在轴承商品上获准注册,经注册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04年6月29日止。申请人第4557052号图形商标由公主岭轴承厂于2005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0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等在案予以佐证。
二、申请人及其“ZGZ及图”商标的使用情况。
4、吉林省公主岭轴承厂成立于1958年,系由吉林省机械工业局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滚动轴承,后因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变更为公主岭轴承厂。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7日,系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轴承制造、轴承零部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与销售等。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由公主岭轴承厂变更而来。
5、在企业改制前后,公主岭轴承厂及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地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2003-2011年间,轴承产品销售至吉林、湖北、山东、陕西、广西、重庆、安徽、辽宁等地。
1997年、2000年,公主岭轴承厂注册并使用在“轴承”商品上的“ZGZ”商标连续两次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2002年1月,公主岭轴承厂ZGZ牌7816E、7819E型圆锥磙子轴承产品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05年1月,公主岭轴承厂生产的ZGZ牌7819F载重汽车轴承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12年12月,申请人生产的ZGZ牌轴承被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曾获“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9-2010年度AAA级)”等荣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副本、产品销售发票、第三方企业供货证明、荣誉证书等在案予以佐证。
三、原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6、原异议人公主岭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日,由谢天琪、马晓艳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轴承装配、轴承销售。其中,谢天琪为公主岭汽车轴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谢天琪与马艳芬系夫妻,谢天琪、马艳芬及谢天琪的哥哥谢丰(谢伯文)、父亲谢原龙均曾为公主岭轴承厂的职工。2007年,因企业改制,公主岭轴承厂解除了与谢天琪的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原异议人的公司档案、公主岭市公安局岭东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公主岭轴承厂的工资表、工人资料在案予以佐证。
四、第5065070号“ZGZ”商标、原异议人第9571214号“ZGZ”商标行政裁定及诉讼情况。
8、第5065070号“ZGZ”商标由原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谢天琪之兄谢丰于2005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11月21日刊登《商标公告》获准注册。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裁定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57052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生效。
9、第9571214号“ZGZ”商标由原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谢天琪之妻马艳芬于20011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4年1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原异议人。
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有关裁定认为,申请人的“ZGZ”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的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得以延续;该商标的原申请人马艳芬曾为公主岭轴承厂的职工,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长期使用的“ZGZ”商标,其申请注册“ZGZ”商标主观上有攀附申请人“ZGZ及图”商标的主观意图;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ZCZ”商标经使用已产生知名度,该案争议商标与第4073961号“ZCZ”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不尽相同。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我局裁定均予以维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申请人的第209614号“ZGZ及图”商标无论是申请注册还是实际使用均被识别为“ZGZ”。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相关公众将第4557052号商标识别为“ZGZ”并不违反合理认知。原审法院认定第4557052号商标由“ZGZ”构成并无不妥,诉争商标与第4557052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评字[2015]第0000000061号《关于第9571214号“ZG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924号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3552号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4132号行政裁定书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当事人不服异议决定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提出复审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2013年《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可以区分。申请人的第4557052号“ZGZ及图”商标于2005年获准注册,至今仍为有效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对“ZGZ”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并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可视为在此商标基础上对已为相关公众长期识别的对应文字进行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一般不易致消费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合以上因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了第4073961号“Z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ZGZ”指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961号“ZCZ”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ZCZ”相近,且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属同一行政区划所在地,因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0277797号“ZGZ”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ZGZ”商标是申请人在独特的品牌创意上设计出的字母组合,并用飞翔翅膀设计出美术体的“ZGZ”图形。申请人创建于1958年,使用“ZGZ”商标已有50余年,注册商标已有30年,早已形成了相当高的公众知晓度及品牌效应。三、申请人早在1984年就已注册第209614号“ZGZ”商标,经续展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04年。由于国企改制,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为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5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第4557052号“ZGZ”商标。四、原异议人的股东谢天琪及其亲属原本均为申请人企业职工,对申请人的“ZGZ”商标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质量美誉度相当了解。原异议人恶意阻挠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2为原件,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其中证据2为申请人在异议申请阶段答辩中所提交):
1、原异议人第9571214号“ZGZ”商标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2、原异议人第5065070号“ZGZ”商标案件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的企业资料、工商档案及企业厂志;
4、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的第三方企业供货证明、发票;
6、广告发票、展会图片;
7、申请人的认证证书、专利证书以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9、申请人各项经济指标排名情况;
10、原异议人股东谢天琪及其亲属的工人档案;
11、原异议人公司档案;
12、申请人宣传册原件。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恶意显而易见,证据确凿。原异议人对引证商标享有法定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严重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557052号、第15131277号商标信息;
3、商标异议裁定书;
4、申请人第455705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书、代理委托书以及变更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变更证明;
5、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轴瓦、润滑环(机器部件)、轴承滚珠环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18年10月25日在不予注册决定中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淄博众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轴承用滚珠、轴承滚珠圈等商品上。2014年1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本案原异议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原异议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第209614号“ZGZ及图”商标由申请人前身公主岭轴承厂于1983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84年6月30日在轴承商品上获准注册,经注册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04年6月29日止。申请人第4557052号图形商标由公主岭轴承厂于2005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0年6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等在案予以佐证。
二、申请人及其“ZGZ及图”商标的使用情况。
4、吉林省公主岭轴承厂成立于1958年,系由吉林省机械工业局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滚动轴承,后因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变更为公主岭轴承厂。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7日,系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轴承制造、轴承零部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与销售等。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由公主岭轴承厂变更而来。
5、在企业改制前后,公主岭轴承厂及公主岭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地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2003-2011年间,轴承产品销售至吉林、湖北、山东、陕西、广西、重庆、安徽、辽宁等地。
1997年、2000年,公主岭轴承厂注册并使用在“轴承”商品上的“ZGZ”商标连续两次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2002年1月,公主岭轴承厂ZGZ牌7816E、7819E型圆锥磙子轴承产品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05年1月,公主岭轴承厂生产的ZGZ牌7819F载重汽车轴承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12年12月,申请人生产的ZGZ牌轴承被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吉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曾获“吉林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9-2010年度AAA级)”等荣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副本、产品销售发票、第三方企业供货证明、荣誉证书等在案予以佐证。
三、原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6、原异议人公主岭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日,由谢天琪、马晓艳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轴承装配、轴承销售。其中,谢天琪为公主岭汽车轴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谢天琪与马艳芬系夫妻,谢天琪、马艳芬及谢天琪的哥哥谢丰(谢伯文)、父亲谢原龙均曾为公主岭轴承厂的职工。2007年,因企业改制,公主岭轴承厂解除了与谢天琪的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原异议人的公司档案、公主岭市公安局岭东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公主岭轴承厂的工资表、工人资料在案予以佐证。
四、第5065070号“ZGZ”商标、原异议人第9571214号“ZGZ”商标行政裁定及诉讼情况。
8、第5065070号“ZGZ”商标由原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谢天琪之兄谢丰于2005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11月21日刊登《商标公告》获准注册。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裁定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57052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生效。
9、第9571214号“ZGZ”商标由原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谢天琪之妻马艳芬于20011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4年1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原异议人。
该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有关裁定认为,申请人的“ZGZ”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的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得以延续;该商标的原申请人马艳芬曾为公主岭轴承厂的职工,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长期使用的“ZGZ”商标,其申请注册“ZGZ”商标主观上有攀附申请人“ZGZ及图”商标的主观意图;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ZCZ”商标经使用已产生知名度,该案争议商标与第4073961号“ZCZ”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不尽相同。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我局裁定均予以维持。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申请人的第209614号“ZGZ及图”商标无论是申请注册还是实际使用均被识别为“ZGZ”。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相关公众将第4557052号商标识别为“ZGZ”并不违反合理认知。原审法院认定第4557052号商标由“ZGZ”构成并无不妥,诉争商标与第4557052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评字[2015]第0000000061号《关于第9571214号“ZG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924号行政判决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3552号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4132号行政裁定书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对于当事人不服异议决定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提出复审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2013年《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可以区分。申请人的第4557052号“ZGZ及图”商标于2005年获准注册,至今仍为有效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前身公主岭轴承厂对“ZGZ”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并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可视为在此商标基础上对已为相关公众长期识别的对应文字进行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一般不易致消费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合以上因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